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企業綜覽:包括營運歷史、商業活動及所採行商業策略之詳細說明、產業及經濟情況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影響移轉訂價之經濟、法律及其他因素之分析,並說明當年度或上年度是否參與企業重組或無形資產移轉交易及所受影響。二、
企業集團組織及管理結構:包括管理架構及組織結構圖、管理報告呈交之個人及其主要辦公處所所在地國或地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查核年度前後一年異動資料等。三、
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一)
主要交易類型之說明及背景介紹,包括交易流程、日期、標的、數量、價格、契約條款及交易標的資產或服務之用途。所稱用途,內容包括供銷售或使用及其效益敘述。(二)
各類型受控交易之參與人及相互間關係。(三)
按各類型受控交易之他方交易人所屬國家或地區,分別列示交易金額。(四)
所簽訂之集團內部重要協議影本或主要節本。四、
受控交易分析:(一)
受控交易各參與人之功能及風險分析,包括當年度與上年度異動分析。(二)
依第七條規定原則辦理之情形。(三)
依第八條規定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選定之可比較對象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及相關資料。(四)
依第八條之一規定進行風險分析。(五)
依第九條規定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之分析。(六)
涉及企業重組者,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評估利潤分配符合常規之分析。(七)
涉及無形資產交易者,依第九條之二規定評估利潤分配符合常規之分析。(八)
選定之受測個體及選定之理由、選定之最適常規交易方法及選定之理由、列入考量之其他常規交易方法及不予採用之理由。(九)
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採用之訂價方法及相關資料。(十)
依最適常規交易方法評估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常規交易結果之情形,包括所使用之可比較對象與可比較未受控交易相關資料(含利潤率指標)及其來源、為消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因素及假設條件之差異所作之調整、使用之假設、常規交易範圍、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情形、適用常規交易方法使用之財務資料彙整等。依第七條第四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使用多年度交易資料時,應說明使用之理由。(十一)
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就前述受控交易簽署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其他涉跨國所得分配之預先核釋影本。五、
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六、
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