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依最終母公司之居住地國或地區法令規定不須申報國別報告。二、
最終母公司向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申報國別報告,但該國或地區於前項規定國別報告送交期限前,未與我國簽署生效得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相關協定。三、
最終母公司向其居住地國或地區申報國別報告,且該國或地區與我國已簽署生效得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相關協定,但稽徵機關無法依相關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一、
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之居住地國或地區要求申報該集團之國別報告。二、
前款居住地國或地區於第一項規定國別報告送交期限前,與我國簽署生效包括得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相關協定,且稽徵機關得依相關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三、
已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揭露該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相關資料。一、
國別報告成員:指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一)
依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基於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應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二)
未納入前目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但最終母公司之股權如於居住地國或地區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三)
僅因規模或重要性因素考量而未納入前二目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四)
符合前三目規定之營利事業,基於編製財務報導、法規、稅務申報或內部管理控制目的,應單獨編製財務報表之常設機構。二、
國別報告內容:(一)
按跨國企業集團營運所在各國家或地區之收入、所得稅前損益、已納所得稅及當期應付所得稅、實收資本額、累積盈餘、員工人數及有形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除外)合計數。(二)
按前目國家或地區,列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居住地或設立地國或地區,及其主要活動情形,主要活動包括:研究與發展;持有或管理智慧財產權;採購;製造或生產;銷售、行銷或配銷;行政、管理或支援服務;對非關係人提供服務;集團內部融資;受規範金融服務;保險;持有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停業。(三)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從事前目所列以外之活動者,其活動性質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