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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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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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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七條
內容:
稽徵機關應於作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就 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假設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 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並於雙方達成協議後,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與該 管稽徵機關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署人共同簽署預先訂價協議。預先訂價協 議一經簽署,雙方互負履行及遵守之義務。
前項預先訂價協議之適用期間,以申請年度起三年至五年為限。但申請交易之存續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更新日期: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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