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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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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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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八條
內容:
預先訂價協議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
協議之相關各方。
二、
涉及之關係人交易及期間。
三、
影響訂價之假設條件。
四、
訂價原則及採用之常規交易方法。
五、
協議條款、協議適用期間及效力。
六、
申請人之義務,包括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年度報告及影響報告、保存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文件及報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影響交易結果之因素變動通知。
七、
申請人違反協議內容及條款之處理方式。
八、
協議之修訂。
九、
解決爭議之方法與途徑。
十、
其他應特別載明之內容。
更新日期: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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