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二、
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十,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三、
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四、
營利事業未於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報書表及移轉訂價文據揭露之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五,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千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