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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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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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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九條之二
內容:
營利事業與稽徵機關評估無形資產交易之利潤分配是否符合常規,應就無形資產之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等經濟活動,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規定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尤應考量於前開經濟活動中執行之功能、使用之資產、承擔之風險之貢獻程度,並依可比較程度分析決定常規交易結果。
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時,應特別考量下列風險:
一、
發展風險。
二、
產品過時風險。
三、
侵權風險。
四、
產品責任風險。
五、
使用風險。
更新日期:1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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