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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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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052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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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四條
內容: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
鐵路:五年。
二、
公路:五年。
三、
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
航空站:五年。
五、
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
停車場:四年。
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
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
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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