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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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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四條
內容:
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民間機構,其免稅年限如下:

一、

鐵路:五年。

二、

公路:五年。

三、

大眾捷運系統:五年。

四、

航空站:五年。

五、

港埠及其設施:五年。

六、

停車場:四年。

七、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四年。

八、

橋樑及隧道:五年。
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
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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