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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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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六條
內容: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延遲免稅之期間,應於該條所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逾期不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

與申請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應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

於核准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更新日期:1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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