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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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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一條
內容: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民間機構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協助認定:

一、

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

民間機構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

人才培訓支出:

(一)

人才培訓計畫。

(二)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

員工出國進修規定。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更新日期:1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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