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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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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十六條
內容: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二、

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

三、

前二款以外情形,適用交貨當時之規定。
 更新日期:10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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