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二、
興建、營運單位研究或改進興建、營運技術之費用。三、
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七、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八、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九、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