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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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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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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
內容: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瀏覽人次:17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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