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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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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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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之一
內容: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第十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x徵收率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營業人於申報第一項進項稅額時,應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13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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