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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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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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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
內容: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瀏覽人次:19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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