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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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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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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五條
內容: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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