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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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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
內容: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

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瀏覽人次:17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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