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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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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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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內容: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勞務買受人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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