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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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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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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八條
內容: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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