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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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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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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
內容: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
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
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瀏覽人次:27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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