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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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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2月1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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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瀏覽人次:14 人 更新日期:1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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