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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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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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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
虛報進項稅額。
六、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瀏覽人次:25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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