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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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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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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二條
內容: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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