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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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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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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
內容: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0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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