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內容: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

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