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財政部賦稅署
|
English
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2029530人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綜合查詢
法律與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法規草案預告區
法規草案預告回應
賦稅法規中英對照
內地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租稅協定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內容: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
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
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沒關係,這裡的JavaScript語法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回上頁請利用鍵盤"alt + ←"鍵替代
:::
列印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置頂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