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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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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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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內容: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價格 ×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徵收率))÷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徵收率))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1+徵收率)
瀏覽人次:15 人 更新日期: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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