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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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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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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
內容: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 押金 × (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 12 ) ÷ ( 1+徵收率 )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 × 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 12
瀏覽人次:12 人 更新日期: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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