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一
內容: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瀏覽人次:15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