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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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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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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內容: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瀏覽人次:1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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