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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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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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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一
內容: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徵收率)× 徵收率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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