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二、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三、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四、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五、
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六、
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七、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八、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以前之收據扣抵聯。九、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前款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十、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十一、
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十二、
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十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