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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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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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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內容:
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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