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
內容:
本法第二十三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瀏覽人次:5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