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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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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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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涉嫌違章漏稅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
帳簿:由該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行抄錄或影印之,並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帳簿管理之規定,另設新帳繼續使用。
二、
會計憑證及其他證件:如以影本代替原本足資證明其違章責任者,由該營業人於影本上簽名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對無訛後,將影本附案,原本發還。
瀏覽人次:4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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