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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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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九條
內容: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
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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