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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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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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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之一
內容:
一、
一、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
一、
一、
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
二、
收執檔:交付交易相對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
三、
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及傳輸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辦理。
瀏覽人次:8 人 更新日期:1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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