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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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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之一
內容: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

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

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

受停止營業處分。

六、

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

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

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

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四、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

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七、

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

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前二項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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