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三、
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四、
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五、
受停止營業處分。六、
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七、
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八、
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一、
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二、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三、
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四、
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五、
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六、
滯欠營業稅未繳清。七、
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八、
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