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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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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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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六條
內容:
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應將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送交主管稽徵機關註銷。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者,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
瀏覽人次:6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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