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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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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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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三條
內容: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次。
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新設立之營業人依照規定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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