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二、
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三、
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一、
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二、
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三、
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四、
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