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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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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五條
內容:
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適用第六條規定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左列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銷售額,但營業情形特殊者,得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額。

一、

資本主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但未實際經營業務者不予核計。

二、

員工薪資:按每人每月薪資(包括膳食費)核計,其有經常照顧業務之家屬或親友,以員工計算。

三、

房租金:按每坪每月核計,其自有或無償借用之房屋,視為租用。
前項各款營業費用標準另訂之。
主管稽徵機關應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按地段或行政區域,擬定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報財政部核備。
第一項所指之費用率如下:

一、

古玩書畫買賣業、鐘錶眼鏡買賣業為百分之十七。

二、

其他買賣業、製造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裝潢業、
手工業、修理業、加工業為百分之二十二。

三、

出版業、照相業、影印業、廣告業、倉庫業、租賃業、技術設計業、勞務承攬業、舊貨買賣業、紙盒買賣業為百分之三十五。

四、

公證業、代辦業、行紀業為百分之四十五。
營業人兼營銷售本法第八條免稅貨物者,於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銷售額時,直轄市、省轄市部分扣除百分之二十,縣部分扣除百分之三十,為其每月計課營業稅之銷售額。
但兼營情形特殊者,得經主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後核實扣減。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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