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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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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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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內容:
外籍旅客持人工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於退稅系統查無資料,或退稅系統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無法作業時,應逕洽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前項申請,除經退稅系統篩選須經海關查驗無訛者外,應於確認申請退稅資料無誤後,始得辦理退稅,並由特定營業人及民營退稅業者儘速完成補建檔。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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