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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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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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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內容:
外籍旅客經核定退稅後,因故未能於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依規定期間出境,應向民營退稅業者繳回退稅款或撤回支付退稅款之申請。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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