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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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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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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內容:
特定營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該特定營業人之資格,並通報民營退稅業者:
一、
已申請註銷營業登記或暫停營業。
二、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或處分停業。
三、
擅自歇業。
四、
不符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
與民營退稅業者解除或終止契約關係。
六、
非因第十二條規定情形自行以人工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申請表未依規定開立或記載不實,造成海關查驗困擾或其他異常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特定營業人屬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原因遭廢止資格者,一年內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特定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通知特定營業人限期改正時,應副知民營退稅業者。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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