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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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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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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第三節【廢止登記】第十八條
內容: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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