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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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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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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第四條
內容: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
組織種類:公司、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組織。
四、
資本額。
五、
營業種類。
六、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
有限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或法人統一編號、住所、居所、出資額、出資種類及責任類型。
八、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免予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非依前條第二項辦理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申請稅籍登記時,其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登記之名稱,除應表明總機構名稱外,尚須附記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另外國公司之分支機構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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