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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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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第五條
內容: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

公司組織:

(一)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

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

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四、

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

五、

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六、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七、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更新日期: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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