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命令
一、
公司組織:(一)
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二)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三)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二、
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
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四、
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五、
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六、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七、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