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
:::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第六條
內容: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

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三、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

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五、

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六、

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七、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且適用第三條第四項本文規定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前項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更新日期:110-10-22

回上頁 回首頁 回最上方
:::
列印
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