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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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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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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十三條
內容:
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應使用高稅額之憑證而以低稅額之憑證代替者,須按高稅額之憑證貼用印花稅票。
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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