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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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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瀏覽人數:19602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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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二十四條
內容: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瀏覽人次:1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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