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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法規查詢主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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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二十九條
內容:
凡違反本法之憑證,於處罰後,其屬漏稅或揭下重用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仍應由負責貼印花稅票人,依法補行註銷。其負責人所在不明者,應由憑證使用人或持有人補辦之。
瀏覽人次:2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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