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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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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4年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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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印花稅法第四章【納稅方法】第八條
內容: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瀏覽人次:3 人 更新日期: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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